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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鉴 | 家庭麻将、餐馆棋牌?看清娱乐与犯罪的法律边界

纳雍检察 · 2026-1-13 06:59:57
烟雾弥漫的房间里,麻将碰撞声此起彼伏,每桌每场都有人暗中抽取“水钱”。这看似热闹的场面,实则是违法犯罪的温床。赌博犯罪的伪装层出不穷,可能藏在街边餐馆中,可能躲在居民楼的私宅里,甚至伪装成合法的电玩城或提供休闲的洗浴中心。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人们“休闲娱乐”的需求,悄悄将普通场变成赌场,通过抽头渔利非法牟取暴利。
纳雍县检察院梳理了近年来办理的涉赌典型案例,以案明晰法律边界,为大家敲响警钟。


案例警示


01
餐馆内设麻将机
抽台费牟利变赌场
A某与B某在某小区门口开了一家餐馆,为了招揽生意,两人在餐馆二楼摆放了两台麻将机,供食客娱乐。后来,餐馆生意惨淡,A某与B某商议从打麻将人员中抽台费牟利,约定以每次自摸满500元抽100元为台费的标准,累计抽取,直至抽满300元或500元不等。殊不知,这一行为将餐馆变成了“赌场”。某日凌晨,该麻将馆被公安机关查处。经查,自开设麻将馆抽头以来,A某、B某累计抽取台费4万余元,扣除麻将馆日常开销后获利10000余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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纳雍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,本案中,A某、B某以营利为目的,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博用具,从中抽头渔利,二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,涉嫌开设赌场罪,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经纳雍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,法院最终判处二人相应刑罚并处罚金,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。


02
家中一台麻将机也涉赌?
男子抽头渔利被判刑
2024年2月,C某在家中摆起麻将局,先后邀请小王等好友,利用自家麻将机开启赌博模式。他们玩“数字捉鸡麻将”,赌注从“五元摸十元”到“十元摸二十元”不等。C某并非单纯参与,而是一边组织牌局,一边从中抽头渔利,短短时间就获利约5000元。尝到甜头的C某并未收手,同年4月还伙同他人继续为小王等人提供赌博“场地服务”,甚至“升级服务”——为参赌人员提供餐饮,此次又获利1800元。经查,C某组织赌博期间,参赌人数累计超过20人,抽头渔利总计约6800元。
纳雍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,C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,抽头渔利数额明确,参赌人数达到20人以上,其行为已涉嫌开设赌场罪,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。经纳雍县检察院提起公诉,法院审理后认可检察机关的指控,判处C某相应刑罚,并处罚金人民币,上缴违法所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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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
洗浴中心暗开赌局
多次组织赌博终获刑
2024年5月23日凌晨,D某在负责经营管理的洗浴中心组织朋友、邻居打麻将时,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,现场查获赌资24000余元。进一步侦查发现,同年2月至5月期间,D某以营利为目的,多次在该洗浴中心召集人员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。截至案发,D某累计组织赌博52次,抽头渔利达22700元。
纳雍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,D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,抽头渔利金额累计超过5000元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,依法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纳雍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,法院一审以犯赌博罪判处D某相应刑罚,并处罚金,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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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4
在家摆麻将机收“台费”?
涉罪被追究
“反正闲着没事,给邻里凑个局消遣一下,抽点茶水钱应该不算啥大事”——这种看似“情理之中”的想法,实则已踏入了法律的灰色地带。一旦从中牟利,娱乐便可能质变为犯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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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2月,E某在自建房二楼摆放麻将机,组织多人以打麻将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。同年5月,E某再次在家中提供场地和麻将机,伙同多人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。经核实,E某两次提供场所、麻将机给他人赌博,参赌人数达20余人,抽头渔利累计5400元。纳雍县检察院审查认为,E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,涉嫌赌博罪,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纳雍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,法院判处E某相应刑罚并处罚金,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。


05
租用民房开赌场
四人合伙均担责
2023年10月初,甲某、乙某两人在县城某处租了一套民房开设麻将馆,还邀约好友丙某、丁某一起合伙经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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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营期间,四人各自邀约赌客到该麻将馆赌博,并为赌博人员提供餐饮。2023年10月23日,纳雍县公安局在该民房内查获该赌场,现场查获四名合伙人及数名参赌人员。经查,四人根据赌局大小制定不同抽头标准:打5元的两门牌大牌翻倍十胡十一的数字鸡麻将,每桌每次提260元台钱;打10元的两门牌大牌翻倍十胡十一的数字鸡麻将,若“不坐卖”、每桌每次提400或500元,“坐卖”则提600元,累计抽取台费73000余元。
纳雍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,本案中,甲某等四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,邀约他人参赌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之二,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。后经纳雍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,法院一审以甲某等四人犯开设赌场罪,判处相应刑罚并处罚金,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。




法律界限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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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在于经营目的和收费方式
合法经营是以提供休闲娱乐为目的,仅收取固定的场所使用费、茶水费等,费用标准与赌局输赢、赌资金额毫无关系,本质是“服务获利”。
开设赌场是以营利为根本目的,通过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,从赌资中按比例抽成(即“抽水”“抽台费”)获利。这种“抽水”行为,本质是“靠赌博获利”,使经营者成为赌博活动的直接受益者,这也是跨越法律红线的关键标志。
同时,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“聚众赌博”的认定标准,以营利为目的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“聚众赌博”:组织3人以上赌博,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的;组织3人以上赌博,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的;组织3人以上赌博,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的。而“开设赌场罪”的认定标准更严格:一旦实施了“提供赌博场所、设定赌博规则、提供赌具筹码、组织招揽赌客并从中营利”的行为,即便未达到具体数额标准,也可能构成犯罪。对于赌博活动的参与者,法律同样不会姑息,也可能根据情节轻重受到相应处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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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,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
开设赌场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
合法娱乐与赌博犯罪之间,仅有一线之隔。无论是假借餐馆、商铺等合法场所作为幌子,还是藏身于自宅民居,凡以抽成、“台费”等形式从赌博活动中牟利,不论规模大小、地点如何隐蔽,其性质都已发生根本转变,涉嫌违法犯罪。上述真实案例清晰表明:法律不会因场所隐蔽、规模小而姑息,任何为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,都将受到法律的严肃追究。请务必认清,“抽水钱”“收台费”绝非无关紧要的“小事”,而是走向犯罪的危险开端,必须自觉远离、坚决不为。


图片源自网络
文字 | 邓小碟
编辑 | 纳雍县检察院“鸽子花开”融媒体中心
一审 | 刘 鎣
二审 | 梁婷婷
三审 | 何佩杰

内容来源于联合早报中文网网友投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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