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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治课|旅途不踩坑,饮酒不越界,娱乐不碰赌,新春收下这份法律护身符

北青热点 · 4 小时前
“史上最长”春节假期即将到来。
新春佳节,是阖家团圆的温馨时刻,也是出行游乐、亲友欢聚的美好时光。但热闹背后,旅游纠纷、饮酒风险、娱乐涉赌等法律隐患也在悄然滋生。
为守护大家的平安祥和,我们特别梳理了三组实用法律指南。愿这份“护身符”,能让大家在享受春节欢乐的同时,明晰法律底线、掌握维权技巧,远离风险困扰,度过一个安心、舒心、文明的新春佳节。
指南一:酒店坐地起价不可以旅行社擅改行程算违约
春节假期正值旅游高峰,酒店临时坐地起价、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、平台以节假日为由不予退款等情况屡见不鲜,往往会影响旅游的心情。下面这份法律攻略,可以帮助广大旅游者从容应对旅途纠纷,在春节假期玩得放心。
酒店临时涨价拒住消费者有权说不
“提前半个月订好的酒店,到店后被通知房价涨了一倍,不补差价就不让入住”“平台显示预订成功,酒店却以旺季房源紧张为由,要求要么加价要么退单”……春节期间,这类“酒店刺客”频频现身。很多游客担心耽误行程、影响假期体验,只能被迫妥协加价入住。实际上,面对这种不合理要求,旅游消费者完全有权利说“不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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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店在平台根据不同入住时间、不同房型发布不同的入住价格,内容具体而明确,即是希望能就入住酒店事宜与消费者订立合同。因此,消费者在确认酒店预订订单时,实质已经接受酒店发出的要约,与酒店就入住时间及入住价格达成一致并订立了合同,酒店应当受该合同的约束。若要变更入住价格,须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。《民法典》第五百零九条规定,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。在合同订立后,酒店单方以节假日房源紧张为由临时涨价,属于违约行为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,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因此,消费者有权对酒店临时涨价行为说“不”,可以要求酒店以预订价格办理入住;若因满房等原因确实无法提供服务,则可以要求酒店退还预付款,并赔偿因此产生的差价损失。
【法官提示】
遇到酒店临时加价,消费者应保持冷静,不要主动取消订单,也不要同意酒店的加价要求。要注意保留证据,如预订截图、支付凭证、与酒店或平台的沟通记录(包括酒店要求加价的通话录音等)。
保存证据后,可通过三种渠道维权:一是联系平台投诉,要求平台介入,对酒店进行监督管理,督促服务合同继续履行;二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,拨打12315热线,或通过平台网站、小程序进行投诉。酒店临时涨价属于“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”,可能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及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》,查实后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;三是向法院起诉。若上述途径均未能解决问题,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酒店承担违约责任。
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需承担违约责任
旅行社往往通过在出游线路中增加热门景点、压低报团价格等方式吸引游客选择。而在实际旅程中,有时游客到了目的地却被告知因春节假期景区客流量大“约不到票”,需要删减景点、改变行程;有的“超低价旅游”仅为吸引游客报名的噱头,在旅途中会强迫游客购物或参加额外付费项目。一些游客担心被甩团,选择默默忍受,但实际上,游客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,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,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。春节是旅游旺季,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现象十分常见,但旅行社应与游客进行充分协商,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。未经协商,旅行社擅自改变旅游行程、遗漏旅游景点、减少旅游服务项目、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的,应承担违约责任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五条规定,应赔偿游客未完成约定服务项目的合理费用,如门票、交通费等。
强制消费不仅会降低游客的旅行体验,更是对其自主选择权的侵害。《旅游法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,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,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。第三十五条规定,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,诱骗旅游者,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。对于旅行社强制购物的,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,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,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。
【法官提示】
旅游者要通过正规渠道选择旅行社,并核实旅行社资质,切勿为贪便宜草率做出选择。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阅合同中对于行程的安排,对于约定不明的细节可以与旅行社沟通交流,并留存相关记录。旅行中若认为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,应立即保留相应证据,并及时通过协商、行政或司法等各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。
旅行社也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,在旅游合同中写清旅游行程、是否存在购物环节以及具体内容,并依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;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必须变更行程,也应首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,游客同意变更行程的,注意保留沟通记录。
平台为节假日退款设门槛或为无效“格式条款”
春节等节假日旅游需求量大,平台有时会设置“节假日条款”,并以已有条款约定为由,拒绝退款或收取高额手续费。旅游者可能误以为条约中有相应条款就必须遵守,只能自认倒霉,然而这类条款可能属于格式条款,游客可依法主张合理退款。
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,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、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系格式条款;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,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,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。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,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限制对方主要权利,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,格式条款无效。
一般情况下,节假日条款均系事先拟定,且会限制旅游者的主要权利,故旅游者能够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二条之规定,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。平台没有对该条款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时,旅游者亦可请求退款。
【法官提示】
旅游者在预订时应着重注意查看退改条款;为避免后续问题出现,可优先选择支持灵活退改的平台及产品。因春节旅游市场火爆,旅行社一般会提前预订酒店、购买门票,支出一定费用,故为减少双方损失,若计划变更,应尽早申请退改。
指南二:共饮有度亦有责酒桌四大“雷区”不要踩
亲朋好友在新春之际欢聚一堂、把盏言欢,是流传已久的传统习俗。然而,在推杯换盏的欢愉背后,潜藏着诸多法律风险。
强行劝酒热情不能越法律
“感情深,一口闷;感情浅,舔一舔。”在许多聚餐场合,劝酒被视为活跃气氛、表达诚意的方式。然而,法律并不保护这种建立在强迫基础上的“热情”。
余某与几位好友一同聚餐饮酒,席间,江某、王某、吴某、孙某四人在知晓余某身患高血压、高血脂、高血糖等疾病,不能饮酒的情况下,江某多次举杯向余某敬酒,余某作出摆手拒绝的姿势;王某则两次举杯欲喂余某饮酒,第一次余某侧身躲开,第二次酒被喂到余某嘴里。在江某、王某多次劝酒、灌酒后,余某出现明显醉意,于当日20时许回家,并于23时许被妻子发现没有呼吸,后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余某家属将同桌聚餐人员全部告上法庭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王某存在灌酒行为,江某存在劝酒行为,二人应承担比其他同桌饮酒人更重的赔偿责任;其他同桌共饮者吴某、孙某,在看到余某被江某、王某灌酒、劝酒时未进行有效制止,未尽到劝诫和照顾义务,应按照各自的过失程度,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;本次聚会召集者吴某某明知余某身患疾病不宜饮酒,且未尽到相应的安全照顾义务,因此对该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【法官提示】
酒逢知己千杯少,但劝酒需有度,理性饮酒,量力而行。根据自身身体状况和酒量适度饮酒,不逞能、不贪杯,将健康置于首位。尊重他人的饮酒意愿和身体状况是底线。强行劝酒、灌酒、未尽安全照顾义务,均可能承担相应责任。在酒桌上,应摒弃“不喝不给面子”“不醉不归”的陋习,以礼相待,以情暖人,而非以酒量论英雄。
照料缺失放任不管易担责
共同饮酒不仅能增进情谊,更在法律层面形成了一种“特定的安全保障义务”。当饮酒者因过量饮酒而出现神志不清、自我保护能力减弱的情况时,一同饮酒的人便负有法定的照顾、护送及救助义务。
陆某受邀与钱某聚餐,被劝酒后醉酒。钱某放任陆某独自骑电动自行车回家,途中陆某不幸撞树,抢救无效身亡。陆某家人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钱某支付死亡赔偿金等费用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陆某对自身的酒量、身体状况等负有主要注意义务,应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责任;钱某作为饮酒组织者、同饮者,未能对陆某尽到安全注意义务,存在过错,遂依法判决钱某在相应责任范围内赔偿陆某家人经济损失。
【法官提示】
善始者实繁,克终者盖寡。酒局散场不是义务的终点,对于醉酒的同伴要做到悉心照料,确保安全。聚会结束时,务必确保每一位醉酒同伴安全到家或得到专业照料,切勿将醉酒者独自留在公共场所。切勿因“怕麻烦”或“以为没事”而心存侥幸,将醉酒亲友置于无人监管的危险处境,一时的疏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。
纵容酒驾害人亦是害自己
酒后驾车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红线,同时也是引发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。在酒局场合中,若共饮人明知同伴饮酒,却未履行劝阻责任,甚至纵容其驾车,还搭乘其驾驶的车辆,一旦发生事故,共饮人也会面临法律的追究。
吕某与李某为老乡。2015年3月28日上午,吕某驾驶小型轿车前往李某的住处;中午,李某搭乘吕某驾驶的车辆前往饭店就餐,席间二人共饮用一瓶白酒。餐后,吕某驾车将李某送回住处。当日13时10分,吕某驾车回家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,吕某因此受伤。法院判决认为,共同饮酒人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劝阻,是其法定义务。李某作为吕某的老乡,明知吕某酒后驾驶机动车,不但未进行劝阻,还搭乘其车回家,以致吕某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,造成人身伤害,李某对此应承担一定责任。经酌情认定,吕某自身承担90%的责任,李某承担10%的赔偿责任。
【法官提示】
开车不喝酒,喝酒不开车,严守底线,杜绝酒驾。坚决劝阻酒后驾车行为,不纵容、不搭乘酒驾车辆;必要时可代为叫车、联系代驾或通知家属来接。拒绝搭乘醉驾车辆,既是保护自己,也是对同伴负责。
恶意灌酒借酒敲诈触刑律
虽然大多数酒局纠纷属于民事侵权范畴,但若在酒局中存在恶意灌酒并利用酒局实施犯罪的行为,则可能触犯刑法,面临牢狱之灾。
被告人吴某、季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,与被告人曹某共同商定,通过约熟人吃饭时“劝酒”,诱使被害人酒后驾驶机动车,而后再制造交通事故,以被害人系酒后驾驶机动车欲报警相要挟,索要他人钱财。法院生效裁判认定,被告人吴某犯敲诈勒索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。其他犯罪分子亦被依法判决。
【法官提示】
酒品见人品,酒桌见人心,擦亮双眼,自我保护。提高警惕意识,对于异常酒局应推尽推;即使酒后也要规范自身言行,莫让酒局成为他人发泄私愤、实施报复、谋取利益的工具。对于恶意劝酒、借酒滋事、趁“醉”打劫等行为,法律亦将予以严惩。
指南三:“小玩怡情”莫变“大赌伤身”
春节期间亲朋好友相聚,人们往往喜欢通过打牌娱乐增进感情、消遣时间。然而,当娱乐变味为赌博,当“小玩怡情”演变为“大赌伤身”,不仅败坏社会风气,更可能触犯法律红线。
现金作筹码娱乐变赌博
某年春节期间,何某、刘某、陈某、王某四人相约在某台球厅包间内打麻将,使用四色筹码(红色一个500元、白色一个100元、黑色一个20元)计算输赢,约定事后通过微信转账结算。每人初始赌资2000元,合计8000元。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后,依法对四人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。何某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,辩称“使用筹码只是娱乐工具,未实际结算钱款”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微信聊天记录及供述足以认定四人约定以结算筹码方式支付赌资,属于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情形,依法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。
【法官提示】
春节亲友间适度打牌娱乐本身不违法,但一旦以营利为目的、设定筹码并事后兑换现金,赌资累计达到一定数额,即构成赌博违法行为;若组织三人以上赌博,抽头渔利或赌资累计数额达到法定标准,更可能构成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,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节日期间应选择健康文明的娱乐方式,守住不赌钱的底线,让亲情友情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升温,而非在输赢算计中变味。
红包变赌具群里藏陷阱
向某建立微信群,组织他人采用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,设定赌博规则并对赌资进行抽头渔利。谢某、高某等人作为“发包手”帮助代发红包并从中分成。
法院生效裁判认定,以营利为目的,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,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,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,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,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“开设赌场”。谢某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,并处罚金。
【法官提示】
春节期间,面对各类“抢红包福利群”“娱乐游戏群”的邀请,请务必擦亮双眼。利用微信群组织红包赌博,群主及组织者构成开设赌场罪,参与者赌资较大的也将面临处罚。
切记,凡是以营利为目的、设定特殊赔付规则、存在资金双向兑付的红包游戏,本质上都是赌博。大家不设立、不加入、不参与、不传播此类群组,发现涉赌微信群应立即举报。
砸蛋为幌子直播成赌场
被告人刘某使用语音直播软件开设直播间,招募俞某为主持人,招揽玩家参与“砸蛋开盲盒”“大转盘”等小游戏。玩家通过现金转账充值获得游戏金币(现金与金币兑换比例1:10),每次启动游戏需投入20至200金币,抽中礼物价值1至1000金币不等。关键的是,玩家可将剩余金币按充值金额0.8倍兑换成现金,实现资金双向流转。刘某从玩家游戏费中抽成,收取赌资20余万元;俞某收取6万余元。
法院认定,该模式具备资金双向兑付特征,属于赌博行为,两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,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和拘役四个月,并处罚金。
【法官提示】
直播间“砸蛋”看似是娱乐互动,实则是精心设计的赌博陷阱。其本质特征在于,投入人民币兑换游戏币参与概率游戏,所得又可兑换回人民币。此种资金双向流转的样式,符合赌博“以财物下注、结果具有偶然性”的核心要件,组织者涉嫌开设赌场罪,参与者亦可能受罚。
春节期间,面对直播诱惑,请保持清醒,凡是可以充值提现、以小博大、稳赚不赔的“游戏”,都是赌博的变种。应自觉远离此类直播间。
文/王一飞崔傲松段皓(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)
编辑/李涛

内容来源于联合早报中文网网友投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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